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