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