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二)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