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