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一)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