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