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五)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