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