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二) 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