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 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第六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