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 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 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 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