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被引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四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