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