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