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 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 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