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