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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