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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保护任务重、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区,以及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给予补偿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