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在适宜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模式,促进耕地用养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土壤、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耕地用养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适度休耕,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