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升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保护耕地地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完善田间道路、灌排渠系、农电设施、防护林网、农田气象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种植条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和相关标准,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养结合、量质并重、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等基本情况,优…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因地制宜推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鼓励耐盐碱农作物选育、种植等方面的科技创新。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发利用荒漠、戈壁等非传统耕地资源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十六条 国家加强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采取施用有机肥、粪肥还田、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粮豆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供给能力。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在适宜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模式,促进耕地用养结合。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黑土地的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