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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坡地;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作为补充耕地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