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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对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进行分析论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用地综合论证报告。综合论证报告应当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