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下列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逐步优化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
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
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湖管理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以及严重荒漠化、沙化、石漠化的耕地;
因严重污染纳入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