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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内的耕地;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

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