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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明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耕地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下一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耕地保护目标,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耕地资源有效利用;严格控制各类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保护城市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