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