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二)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二)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