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