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 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