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