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