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