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