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