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八)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七)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