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七)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