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三)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三)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二)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