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二)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