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