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十五)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 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