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4. 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三十条 4. 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 (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 (三) “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