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76.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