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十三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