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发生安全问题,或者境内外发生化妆品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海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者发货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