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以免予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