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一)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