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二)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二) 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