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条 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 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 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 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 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 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 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第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