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五)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五) 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