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四)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四) 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三) 目录 (五)